《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其中明确,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办为公办幼儿园,还提出,建成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还规定,未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放假。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和机构开办参加幼儿班。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如侵害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联系我们(400-800-8721),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